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在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新法坚持问题导向,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新措施予以规范化、法制化。新法的亮点之一是增加了河长制的内容。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新法明确各级地方政府都应建立河长制,对水污染问题进行限期整改,从而强化了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的责任。
环境保护部部长 李干杰:新法要求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规定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方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开。
对饮用水进行全过程的安全保障是新法的另一个重点。按照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评估,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有条件地区可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此外,新修订的法案加大了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对无证或不按证排放、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等违法行为,将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保护部部长 李干杰:这些修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顺应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明确了新时代水污染防治的思路和重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