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大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经2017年8月30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从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取水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市水资源管理进行了规范。
新《条例》第六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由此确立了水资源管理的“三条红线”制度。“三条红线”分别是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我市的“三条红线”是:到2020年,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8.03亿立方米以内;2020年的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15%,万元GDP用水量较2015年下降20%;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2.4%。
新《条例》第十八条对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第十九条对水功能区监测评价、第二十条对水功能区开发利用、第二十三条对水源地生态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为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生态保护需要,在选择产业发展项目时受到很大制约,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定影响的突出问题,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饮用水安全。”“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补偿机制,促进水源地保护区经济社会发展。”
新《条例》增加了对未经许可进行凿井的行为的处罚。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文件进行凿井的,由市或者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凿井工程。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凿井工程的,由市或者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