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市政府《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北京市进一步聚焦攻坚加快推进水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科学有序开展我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的评估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北京市水务局会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评估对象,是指依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调查机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排查达到黑臭水体水质标准纳入整治工作台账,并由各相关区政府组织完成工程治理,水质得到明显好转的水体。我市黑臭水体按所处位置分为建成区黑臭水体和非建成区黑臭水体。
第三条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划分为初见成效和长制久清两个档次。
第二章 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
第四条凡经过整治的黑臭水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质监督性监测连续2个月实现非黑臭水质要求,依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反馈结果,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可申请开展“初见成效”评估工作。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工作申请。
(二)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总结及相关证明材料(立项批复、开工证明、完工证明、投入运行的证明材料、相关图片影像资料以及不少于连续2个月符合《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要求的水质监测结果等)。
按照“成熟一条,申请一条”的原则,开展评估申请工作。初次申请时,可同时申请多个达到非黑臭要求的河道条段,但每条段需提供独立成卷的上述材料。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现场查勘后,即可组织评估工作。
(一)组织专业调查机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公众评议,调查对象为黑臭水体影响范围内(沿黑臭水体周边半径1公里范围内,或按照当地最高频率的下风侧,距黑臭水体2公里范围内)的单位、社区居民和商户。
(二)调查问卷不少于100份,问询内容分为综合评议和分项评议两部分,综合评议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分项评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水体是否有令人不适气味或颜色;
2.是否有污水直排;
3.水体是否洁净,水面是否有大面积漂浮物;
4.河岸有无垃圾或杂物堆放。
若公众评议结果满意度(“满意”、“基本满意”两项百分比之和)90%及以上认为已经不黑不臭的,可视为黑臭水体整治初见成效;若公众评议结果满意度低于90%且高于60%的,视为存在争议;若公众评议结果满意度低于60%的,视为评估不通过。
(三)公众评议存在争议的,或黑臭水体影响范围内无常住居民的,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要求进行水质监测,并参考整治前后影像或图片资料,综合判定是否满足“初见成效”档次。
第六条判定为“初见成效”非黑臭河段满足以下三方面条件时,即可申请开展“长制久清”档次评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调查机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下列三项每项经评估都为“通过”时,视为整体评估通过,从台账中解除。
(一)公众评议报告和水质监测。
1.在公众评议中,实现“初见成效”的河段连续2次公众评议结果满意度为90%及以上,即可认定为“通过”。
2.若有任意1次公众评议结果满意度低于90%且高于60%,且所提供的通过“初见成效”评估后连续3个月水质监测结果为非黑臭的,即可认定为“通过”。
3.若有任意1次公众评议结果满意度低于60%,视为评估不通过。
问卷份数和内容按第五条第(二)项执行。
(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提供全部工程或措施的完工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影像资料。
(三)长效管理措施。
1.建立了“河长制”。将挂账黑臭水体纳入《北京市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管理范围,根据水体所处位置确定河长,并由河长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和问题整治工作。
2.建立了严格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绩效目标、指标清晰明确;政府委托运营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奖惩机制;通过PPP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应签订服务合同并在服务合同中明确运营绩效考核目标和按效付费等内容。
3.建立了养护资金保障制度。
第三章 非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
第七条非建成区的黑臭水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质监督性监测连续2个月实现非黑臭水质要求,依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反馈结果,即可申请开展评估工作。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第四条要求执行。
第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现场查勘并满足下列条件后,即可认定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从台账中解除。
(一)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要求进行水质监测达到“非黑臭水体”要求。
(二)提供主体工程或措施(与控源截污、水质改善直接相关的工程)的完工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影像资料。
第四章 动态管控
第九条对于从台账中解除的河段,进行动态管控,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不少于连续3个月的水质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若有市民举报且监测证明水质下降的水体,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政府对该水体给予提醒,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水质满足“非黑臭水体”要求的,解除提醒。
(二)若有市民举报且监测证明水质达到“黑臭水体”标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政府对该水体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水质满足“非黑臭水体”要求,解除警告。
(三)若有多次市民举报且有2次达到“黑臭水体”标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将该水体重新纳入黑臭水体整治台账,限期进行整治并向社会通报。整治完成后,需重新开展整治效果评估,通过评估的可再次从台账中解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