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省河长办正式印发《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河湖日常监管巡查指导意见》等四项制度,标志着我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制度体系已初步构建。
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工作在省级总河长领导下,由省河长办会同省河委会成员单位组织实施。按照日常考评与集中考核相结合、佐证材料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开展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同时设附加分鼓励地方创新,对发生重大污染责任事故的设置一票否决。考核结果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市州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信息共享制度明确,加强省、市、县河长办纵向联系和河委会成员单位与河长办横向沟通,及时报送河长制工作信息,做到信息互通有无,实现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建立快速高效共享机制,突出主要领导批示及办理情况、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处置情况等重要信息的共享和管理。
督察制度明确,省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察工作,对市州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察地方政府对党中央、国务院河长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河湖管理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相关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河湖日常监管巡查指导意见突出基层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主要由县级及以下河长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河湖沿线水域陆域的日常监管巡查。指导意见明确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内容主要包括:水质保护巡查、河湖水域岸线巡查、水污染防治巡查、水环境保护巡查、水生态安全巡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