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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意见 将湖泊纳入“河长制”管理
发布日期:2017/8/3 11:53:47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在全国率先将“湖泊实行河长制管理”写入地方性法规,并从立法层面落实了中央环保督察组有关反馈意见。 《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今年3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对我省江河湖泊实施河长制作了全面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要求,《条例》规定,湖泊实行河长制管理;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落实湖泊管理和保护的目标、任务和责任。


  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截至目前,我省已初步建立省、市、县三级河长制体系;确保9月底前建成省、市、县、乡镇四级河长制体系,覆盖全省江河湖泊。


  记者了解到,《条例》还从立法层面落实了中央环保督察组有关反馈意见,明确湖泊的人工养殖面积不得超过该水域面积的15%,水生植物覆盖率高的水域经相关部门核实后可放宽到30%;禁止任何人进入湖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在湖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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