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行业信息 | 国外行业信息 | 国内政策 | 行业技术 | 企业动态 | 展会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国内政策 > 《樟江流域保护条例》发布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樟江流域保护条例》发布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6/12/12 9:56:51

  12月9日,贵州都市报记者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已于2016年8月25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2月9日正式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樟江作为黔南州境内一支重要的河流,以其独特的生态环境,与樟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荔波世界自然遗产地、茂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形成一个由自然、社会、经济、生态各个要素共同组成的复合系统,其生态环境问题也是社会发展问题。


  随着新型工业化、特色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樟江保护不力,水流量有逐年减少之势,沿线村寨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畜禽粪肥乱堆乱放,极易被雨水冲入河中造成污染,而且还有过度捕捞和违法电、毒、炸鱼的案件发生,河道内野生鱼虾种类和数量逐年减少,水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长此以往,美丽的樟江自然生态景观将难以为续。


  对此,为加强樟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促进流域内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了该《条例》。


  据该《条例》称,樟江流域是指自治州荔波县、独山县、三都水族自治县境内降雨通过地表水和地下水汇入樟江的水域及陆域。


  在樟江流域,若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等向地下倾倒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存贮有毒有害的废水、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樟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界碑、界桩、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特别声明:本站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电话:010-88372272 E-mail:1915838305@qq.com
最新资讯
徐祖信院士:现阶段我国城市河道污染主要问
四川广安:水环境质量3个100%从何而来
新疆着力破解水资源制约瓶颈
常德:暴雨中井盖涌水市海绵中心30分钟妥
张家界调度全面做好全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秦皇岛经开区持续推进海绵城市示范项目建设
烟台4处水塘水库集中改造海绵示范项目月底
2024年北京水生态“体检报告”出炉:河
北京排水集团:系统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
重庆“三江”干流4012个入河排污口整治
热点资讯排行
1阳泉市财政局下达省级补助资金 支持城镇排
2澳大利亚悉尼多个饮用水集水区检出“永久性
3全球最大环保展慕尼黑IFAT中国系列子展
42024中国环博会深圳展 IE expo
5六大主题分会聚焦水利行业热点,尽在9月4
6AI模型揭露美国地下水污染:超7100万
7突破性过滤技术问世,可清除水中多种持久性
8英国推出严厉措施阻止水污染
9IE expo China 2025第二
102024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与方法学术会议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Copyright © 2000-2022 www.c-wat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水工业网互联网站 经营证许可证编号:京ICP备2022032253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2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