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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修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6/4/28 10:12:46

  环境保护部日前印发《环境保护部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方案》),根据《关于调整机关部分司局“三定”方案的通知》,对《环境保护部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进行了相应调整,细化了具体工作内容,明确了相关负责单位,限定了任务完成时限。


  《方案》指出,从今年开始,由环境保护部牵头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具体工作中,一些责任司处发生改变。例如,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作的责任司处由总量司综合处和水总量处更改为水司水固定源处;原本由总量司统计处、水总量处负责的指导开展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前期调研,完成市、县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等工作现在变更为由水司地表水处负责;原本由科技司标准处负责的修订《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工作由水司水固定源处负责;提出《农业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修订建议、研究制订农田退水环保标准等工作现改为由水司农村处负责;提出《海洋水水质标准》修订建议等工作改为由水司海洋处负责。


  此外,环境保护部参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具体工作中,有部分工作的责任司处发生了改变。原本由生态司农环办负责的配合农业部制定面源污染防治方案,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提出环保要求等工作现由水司农村处负责;原本由总量司水总量处负责的编制“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关规划和“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落实相关要求等工作现由规财司综合处负责。


  《方案》要求,各责任司处要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每月25日前将各项工作进展情况送水司汇总。已完成的,简要说明开展情况及成效,以后不用再报;未完成的,简要说明进展,明确完成工作任务的具体计划;未明确时限要求的长期工作,按季度说明进展;取得阶段性进展或有所突破的重点任务,提供详细内容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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