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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规定:新区都要有雨水收集设施
发布日期:2015/9/23 10:50:34

  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有关《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的说明。记者注意到,草案对水资源的回收利用有了明确的规定和措施。其中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配套建设渗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城乡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有条件的将统一要求使用再生水。


  目前,我省大规模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水资源短缺、水污染普遍、水生态恶化等问题日益严重。草案在立法中,明确强调要加强非常规水源的利用。其中,市政用水、冷却洗涤企业生产用水、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使用再生水,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此外,一些诸如洗浴、洗车、游泳馆、高尔夫球场等特种用水行业则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设施。


  草案还要求加大对雨水的收集利用。城市建设应当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设施。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配套建设渗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要求。


  此外,有委员认为,对于违反草案相应规定的处罚设定偏轻,既不足以体现水资源的价值,也起不到制约人们浪费水资源的行为,更达不到处罚和震慑效果,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如增加“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尾水收回利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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