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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发布日期:2015/8/31 11:56:07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9月1日起施行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城市不仅需要鳞次栉比的摩天大楼、绿草如茵的公园等光鲜的“面子”,也需要通畅安全的地下管网等厚实的“里子”。从8月28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建好城市“里子”,河北省首部关于城市地下管网方面的条例——《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管理、规划和建设工作将有法可依。


  《条例》对综合管廊建设作了专章规定,这是省级立法在全国的首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推进综合管廊建设。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用政府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企业投资等多种形式,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力量等投资建设、维护和经营综合管廊。


  城市地下管线种类繁多,权属复杂,管理体制不顺,政府部门、权属单位各自为政、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问题较为突出。在管理方面,《条例》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的指导监督。各设区的市、县(市)确定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网的统一管理工作,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在规划方面,《条例》突出了地下管线建设的规划管理。编制地下管网综合规划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人防等规划相衔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只有符合规划要求、经过规划审批的才能进行建设。对擅自建设的依法进行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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