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正式出炉,并将从今年3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27日。
根据规定,东莞城市供水工作应坚持“开发水源和计划、节约用水与保障安全优质供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该《办法》首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水价,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供水工程鼓励社会融资
据悉,此《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加强东莞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和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规定,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将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及应用,保障饮用水水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平。
由于水行业是“保本微利”行业,社会资本进入者很稀少。根据规定,今后,东莞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采取国家投资、地方拨给、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及社会融资等方式筹集。
新规特别强调安全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特别突出安全问题,如供水器材,其须符合国家标准,即从事城市供水专用产品、设备生产的单位,其产品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质量、计量标准,对耗水量大、质量差、国家强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不得生产和使用。又如,可能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设施等情况。因施工损害供水设施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镇街应开发备用饮用水源
对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该《办法》要求,划为供水水源地的江河、水库、湖泊等需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规定,禁止在保护区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及进行其他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各镇街(园区)管辖范围内的东江、各水库的水资源分配量必须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东莞市水资源分配方案》执行。
同时,各镇街(园区)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人口发展情况、水源分布和用水需要,开发新的备用饮用水水源。
另外,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开展水质自检工作。
用水度数有异可申请仲裁
根据该《办法》,供水企业应与用户订立供用水合同,按合同约定的事项为用户提供不间断供水,同时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符合城镇供水规划及用水地点具备供水条件的,供水企业不得拒绝或停止供水。另外,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当用户水压要求超出市政自来水服务正常水压标准时,应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用户与供水企业因水表准确度发生纠纷,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的一方可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仲裁检定。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方承担;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
同时,为了避免纠纷,对于居民生活用水,将逐步实施按住宅单元安装结算水表,实现抄表到户。建设单位应承担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所产生的工程及其他费用。
该办法首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水价。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及用水分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设施故障影响供水罚5000元
对于涉及城市供水的行政处罚,该办法还规定,在正常情况下,供水管网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或间断供水的,处以2000元罚款,并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行政责任;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或者发生供水事故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领导人的行政责任;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供水,不及时抢修的,处以5000元罚款,并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用户逾期不缴纳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可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缴交违约金。此外,还可按日根据应交金额的1%进行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对未经批准转卖和盗用城市供水者,有违法所得且可计算的,按违法所得3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