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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对涉水污染案件加大处罚,最高罚50万
发布日期:2011/8/2 9:21:59

  东莞市环保局该负责人介绍,此次公布的标准中加大了对涉水污染案件的处罚力度。而记者粗略计算,该标准中涉及水污染违法行为的有排放水污染物超标、不正常使用或未经批准拆除水污染处理设施、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等数十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和细则,其中多项涉及水污染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达到了50万元。


  据悉,向水体排放或剧毒废液或将含汞、镉、砷、氧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的,将根据污染程度,被处以最低5万的罚款。而对于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将最高可罚款50万元。


  由于涉水处罚从5万—50万元,自由裁量度很高,在执法过程中,环保局也根据东莞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重污染企业的处罚起点裁量标准:电镀类8万元,漂染、蚀刻7万元,酸、减洗、牛仔洗水6万元,其它洗水5万元。


  由于市环保局已经将5万元以下的罚款权限下放中心镇负责,为了做到有效监督,所有镇(街)环保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材料都按时上报市局备查,市局也不定期到分局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保证依法行政、执法阳光。  (记者/欧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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