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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今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1/8/1 12:36:08

  《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今日起正式施行。在昨日由武汉市委宣传部、市法制办、市水务局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水务局局长姜铁兵表示:“最严格”是该《条例》的主要特征。《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拒不拆除者将被处以最高100万元罚款;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范围内,禁止新建对水体有污染的餐饮等经营场所,对于原有餐厅限期2年治理,仍有污染将被责令关闭或者搬迁。相关负责人表示,前后近3年的立法过程中,该《条例》不断修改,无论是天价罚金还是亲水餐饮业的逐步关停搬迁,都体现了政府保护水资源的决心。


  姜铁兵介绍,该《条例》是全国第一部以中央提出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核心并贯彻落实到每一条款的地方性水资源保护法规。这种“最严格”不仅体现在对水资源管理的立法保障上,更体现在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域纳污总量三大红线控制上。“武汉可以说是得水独厚,但既优于水,又忧于水,水的问题解决好了,才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据了解,此前武汉市曾先后出台《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但是在水网连通、湖泊整治、水生态修复法律保障、洪水管理、水资源综合利用机制、建设工程地下水管理等方面,此前存在法律空白或模糊地带,而现在在《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中都做了规定。


  如在建设工程对地下水的疏排方面,则规定:优先使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利用地下水,建设单位除需行政许可、缴纳水资源费、防止浪费、污染、水源枯竭或地面塌陷外,如对他人造成损失还应依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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