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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水资源管理不合格 负责人将被问责
发布日期:2013/1/8 11:02:31

天津1月7日电  记者从天津市水务局获悉,天津市近日出台了《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并于今年起对全市16个区县开展正式考核。

天津市是资源型缺水城市,多年平均水资源量15.7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占有量123立方米,是全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1/17。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天津市2011年成为全国首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省市之一。2012年初,天津市出台《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确立了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即到2015年,全市外调水、地下水和地表水用水总量控制在27.4亿立方米以内,深层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2.1亿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至10立方米以下,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以上;主要水功能区达标率提高到40%以上。

 

为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天津市出台了《考核办法》,把“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层层分解到全市16个区县,并于今年起开展正式考核。考核对象为各区县政府,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考核主要内容为“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和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考核采用年度考核和“十二五”末总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分为“完成”和“未完成”两个等级。天津市水务局每年3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考核结果,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县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区县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并抄送市水务局;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水务局严格控制其下年度用水总量指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依法严格控制审批其新增取用水项目,市监察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区县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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