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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不得占用湿地改变湿地用途
发布日期:2012/10/9 14:01:56

  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近日继续审议湿地保护条例草案。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引表示,针对北京市近些年湿地数量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的情况,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湿地保护的目标和前景提出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升湿地质量,改善湿地功能,确保湿地面积总量不减少。


  为了全面保护湿地,更好地发挥湿地的生态功能,实现湿地面积总量不减少的目标,草案对不得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作了原则规定。北京市实行最严格的湿地保护管理制度。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垦、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规划行政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时负有保护湿地的责任,对北京市的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不予批准。


  此外,草案还从多个方面对湿地保护作了规定。为了更好地实现对湿地的全面保护和重点保护,草案进一步明确湿地保护实行分级分类名录管理的原则;鉴于湿地保护需要加强财政的保障,草案增加了“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内容;草案在湿地保护的同时还重视治污,增加了“鼓励、支持污水处理单位开展恢复或者建设湿地项目,利用湿地生物资源和生态工程降解污染物、净化水质”;为了提高湿地保护的科学化水平,北京市将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咨询机制,由湿地、水资源、野生动植物、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湿地方案的制定等方面提供技术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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