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我市制定了《西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今后,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将不得开工建设。
《办法》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将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若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产、使用,由项目备案单位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时,节能审查机关应当组织对节能审查意见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建设项目不符合节能评估要求的,验收不予通过。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审查机关的要求完成整改后,申请重新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