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将自9月1日起施行。昨日,针对备受关注的 “阶梯水价”、擅自公开发布水质将受重罚等内容,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龚洳山接受了天府早报记者专访。
关键词:水质发布严禁擅自发布供水水质
【条例规定:擅自通过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威胁社会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疑问:“城市供水水质情况事关广大市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理应属于公开信息,为何不准公布?”、“地方性法规擅自禁止这种行为,是否有上位法依据?”
龚洳山:修订《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依据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全国地方性法规中是首次规定对擅自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并不是不能发布,而是不能"擅自",是强调严禁在这方面开玩笑、造谣”。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用户有权向这些部门查询。
关键词:阶梯水价水价成本将向社会公开
【条例规定:城市用水收费依法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居民类生活用水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对非居民类用户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相结合,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分级累进加价制度。】
市民提问:“阶梯水价”是以户为标准还是以户内人口为标准定量定价?推行“阶梯水价”是否形成变相涨价?
龚洳山:四川目前有18个缺水城市,比如自贡、内江等,对这些城市应该率先实行阶梯水价。对居民来说,到底应该按每人定还是按每户定,需要当地政府进行论证,“政府除了定价,制定标准(的时候)也必须征求老百姓意见。”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在实施阶梯水价时必须依照“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制度和公示制度;城市供水实行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单这“两个公开”便会对调价戴上“紧箍咒”。
一个建议
水价“以年为标准”
家住青羊区玉宇路橙花风景小区的唐女士觉得阶梯水价不应该简单地以月来计算,而应该“以年为标准”。
“有时候某个月刚好来了很多亲戚朋友,无论怎么节约也没办法不超标。”唐女士说,“反正目的是节水,而不是多收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