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3月5日《长沙市境内河流生态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往日“上游污染的河水,下游区域只能默默承受”的局面在湖南省长沙市将被打破。根据《办法》,上游污染了就要为这污染给下游埋单。
浏阳河水葫芦该谁打捞?引发职责划分的探讨
近年来,随着河流开发建设力度逐年加大,长沙市境内河流生态不断遭受破坏。据环保部门2007年4月~2008年7月对浏阳河黑石渡河段开展的地表水水质监测表明,这一河段氨氮、生化需氧量(BOD)、溶解氧都超过了国家水环境功能标准,水质被列为劣Ⅴ类水。
“浏阳河,弯过了几道弯,几十里水路到湘江……”50多年来,一曲湖南民歌《浏阳河》将浏阳河传唱得家喻户晓。而发生在2011年的那场浏阳河及其支流多处水域遭受水葫芦侵袭的事件,让浏阳河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水葫芦该由谁来打捞?在各行政区域和各职能部门之间,由这些浮游植物引发了打捞职责如何区分的探讨。
浏阳河有河段夹在长沙县与雨花区两个不同行政区域中间,刚开始时就出现了一方打捞作业人员只打捞半边河道的情况。
为解决这一问题,主管部门不得不明确:一个河段由一个乡镇负责,有职责的乡镇,河两岸的水面均要负责。为了防止上游对下游影响,有的乡镇找来100多根竹子,做成竹排放到水面上,对水葫芦进行拦截,从根本上制止水葫芦的蔓延和滋长。
经过浏阳河流域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艰苦奋战,水葫芦蔓延事件最终得以妥善解决。然而,由此而引发的关于责任划分的探讨却并未平息。大家普遍认为,河流的生态治理,应本着共同治理、资源共享、上下游联动的原则进行。
上游污染下游只能默默承受?《办法》规定,谁污染谁埋单
长沙市政府日前正式出台的《办法》,让河流跨界污染问题有望得到较好的解决。
“在环境保护上,除了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方式。”长沙市环保局局长黎建介绍说,河流生态补偿就是以保护河流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调节流域上中下游之间、水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及破坏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
《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境内浏阳河、捞刀河、沩水河、靳江河等跨行政区域河流。涉及芙蓉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8个区、县(市)政府和长沙市政府。
根据《办法》规定,凡是交界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水质控制目标,上游区、县(市)应当给予下游区、县(市)超标补偿。
也就是说,今后长沙境内上述跨行政区域河流的跨界断面水质超标程度大于入境断面,财政部门将按超标倍数直接扣缴当地政府水质超标资金。说得简单点就是谁污染谁埋单。
“比如浏阳河,在长沙市境内就依次流经浏阳市、长沙县、雨花区、芙蓉区和开福区。如果从芙蓉区流出的河水超标,芙蓉区就得向开福区赔钱。”黎建说。
超标补偿账单如何算出?运用公式计算补偿资金
据负责《办法》起草工作的专家介绍,河流生态补偿按超标补偿实施,浏阳河、捞刀河、沩水河、靳江河地表水水质控制标准为Ⅲ类标准限值。
河流生态补偿的污染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两种。补偿标准为化学需氧量800元/吨,氨氮900元/吨。
专家介绍说:“这个补偿标准的依据是:每个断面视为一个排污口,依据排污费征收和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2008~2010年)资金补助标准。”
黎建表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变化或国家出台新规定,长沙市环保局还将适时调整补偿标准,并将根据各河流水质情况,适时调整生态补偿因子的种类。
那么,超标补偿账单如何算出呢?《办法》中给出了一个计算公式:流域单因子补偿资金=当月断面水量×补偿标准×(断面水质监测指标值-断面水质达标值)×系数(出境地表水环境标准值÷入境地表水环境标准值)。
据专家介绍,超标补偿金为各单因子补偿资金之和。按季度计算,每半年实施一次补偿。
断面水质指标值数据以长沙市环保局核定的水质监测数据为准,对断面水质数据有异议的,可申请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技术仲裁。断面水量数据以市水务局出具的断面水流量数据为准。
补偿资金如何得到保障?市财政设立流域生态补偿专户
按照《办法》要求,长沙市各区、县(市)政府应当安排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补偿资金,并按要求上缴长沙市财政,市财政应当设立流域生态补偿专户。
长沙市环保局根据核定的断面水质超标倍数计算每季度和每半年的生态补偿资金,于次月报市财政局。
而各级政府应当将获取的补偿资金纳入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管理,补偿资金应当做到专款专用,统筹用于这一区域环境污染治理和环境质量改善。
据悉,河流生态补偿工作已纳入环保绩效考核内容,对出境断面水质连续3年达到考核要求的区、县(市),由长沙市环保局、长沙市财政局联合上报长沙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长沙市境内河流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将作为湖南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改革的一次试点,其后将在湖南省其他流域推行。
专家视角
目标更易达成效果更易显现
张惠远
我国各地开展流域生态补偿实践已久,几乎都出台了相应的“办法”,如《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河南省《平顶山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这些办法虽然有一定的行政约束力,但还不具备完全的法律意义。随着长沙等地生态补偿办法的出台,这些地方案例为我国正在积极筹备的《生态补偿条例》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从国家层面上看,生态补偿以大江大河、主干支流为主,对范围较小的城市和农村河道、较小水系的治理重视不够。虽然在一些省份实施了省内流域生态补偿,如河北子牙河流域、河南沙颍河流域等,但像长沙市在境内实施河流生态补偿的案例还很少见。
与其他流域相比,长沙市境内流域生态补偿实施范围较小,保障措施比较具体,相对来说更容易执行和深入,目标也更易达成,效果也更易显现,这为其他省份建立市县级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了参考。
目前,许多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实施进展都不是特别理想,其中的影响因素很多,如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利益相关方是否达成一致等。长沙现在能够出台这样一个生态补偿办法,也是多方面因素使然,如湘江流域的环境污染已经引起国家和地方的高度重视,长沙市经济相对发达,具备了开展境内流域生态补偿的实力,另外还有地区发展观念的转变和公众舆论压力等诸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