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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污水排放划定“五大禁区”
发布日期:2012/2/17 13:44:08

  企业越“雷池”,让你关大门。下月起,企业将再也不敢随意排放污水了,因为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对恶意排污企业划出了“五大禁区”,企业只要敢越“雷池”一步,就必须接受被关闭的命运。记者昨天从市环保局详细了解了相关情况。


  堵塞排水设施最高罚3万


  排水设施被堵塞可能冒溢得整个路面都脏水横流,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即将颁布的《水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必须追查元凶,责令肇事者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接受处罚。并对向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倾倒垃圾、粪便等易堵塞物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将油污(油烟)、酸液、碱液、施工泥浆直接排入排水设施和擅自在公共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并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擅自占压、拆卸、移动、穿凿排水设施,擅自向排水设施加压排水等行为和向排水设施倾倒渣土或者以其他方式堵塞排水设施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出排污总量要登报致歉


  污水排得越来越多超过一定量,城市污水处理单位也会“处理”得吃力甚至无能为力。怎么办?水条例也考虑到了这个问题。


  为减轻污水处理单位负担,水条例禁止企业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含其不能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并根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企业排放污水施行发放许可证制度。


  其中,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期满必须在有效期限满30日前,向排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延续。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超过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或者违反排水许可证规定内容,向公共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超过排放总量的企业,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年度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治理,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作出环境治理承诺,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私设暗管最高罚10万


  限制了排污总量,企业会不会另挖渠道变相排污呢?针对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水条例要求环保部门在确定的重点排污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装置,以监督排污行为。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排放;将废水稀释后排放;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过批准的排污口排放;间歇式排放的单位未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时间内排放等六项行为,如违反则责令企业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布;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踏入“五禁区”关闭或拆除


  水条例中的五个“禁区”更是排污企业万万不可涉足的,第三十四条规定,一旦企业进入“雷区”则由环保部门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立即关闭或者拆除。此五个禁区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进行违法建设项目的;向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排污总量超过标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违反国家规定的小电镀、小水泥、小炼焦、小化肥、小造纸、小煤窑等企业。


  亮点解读


  洗车要用再生水


  水条例要求市人民政府设立节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水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用水效率的监测统计、再生水和雨水利用等节水工作。


  并规定在再生水供水区域内且再生水水质符合用水标准的,提倡使用再生水。如城市绿化、公厕冲洗、道路清洗、车辆清洗、建筑施工等市政及经营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景观水体、湿地水体等环境用水和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行业或环节。


  对违反规定的企业,由市、县(市)区节水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对计划用水户可以利用再生水而不利用的,按照可利用数量相应核减其计划用水量。


  保护水源设“禁养区域”


  针对围垦河道、圈圩养殖等破坏水环境行为,水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第三十八条中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湖泊、河道、渠道、水库等水面及其沿岸的水环境保护范围,对禁止养殖、种植、开发建设作出规定。”


  此外,若养殖场已建在保护水源边,则面临关门的结局。《水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禁养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由县市区政府限期搬迁或关闭。


  而对擅自围垦湖泊、河道、渠道、水库圈圩养殖的行为,则由水务、畜牧水产、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提出清退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污染超标新项目暂停审批


  为控制用水、防止污染,水条例明确规定,对于污染总量超标、取水超标的区域,相关项目将暂停审批。


  实行辖区水污染总量控制与区域限批制度。也就是说,如果某一区域的排污总量超过了控制指标,或减排目标未完成,对于可能产生水污染的新建设项目,将暂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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