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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市水生态监测条例实施
发布日期:2012/2/6 10:59:57

  记者从哈市水务部门获悉,1日,《哈尔滨水生态监测条例》正式实施。作为首部规范水生态行业工作的法规,《条例》对水生态监测点的规划、建设、监测范围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照《条例》,哈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设立水生态监测站点,及时准确地报送水生态监测资料,在水生态监测环境保护区内取土、挖砂、采石、进行爆破作业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2010年哈市被国家列为全国第十二个水生态系统修复与保护试点城市,为确保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取得实效,改善辖区内水生态健康状况,哈市水务部门启动《条例》编制工作。按照《条例》,哈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设立的水生态监测站点应具备专用水生态监测站房及附属设施,同时具有采样和分析仪器、通信传输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检测内容以水位、流速、泥沙含量、鱼类、底栖动物以及水体理化指标为主。相关部门根据年度水生态评价报告调整水功能区,保障生活和生产用水安全。《条例》规定,在水生态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水利水电工程,需要建设而未配套建设水生态监测系统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侵占或毁坏水生态监测设施设备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停靠船只,设置阻水障碍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放养家禽或家畜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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