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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核电站30公里内纳入饮用水卫生监测
发布日期:2012/1/18 11:36:45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今日,卫生部办公厅制定并印发了《2012年国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范围包括运行中和建设中的核电站30公里(距离首座核岛)范围内的市(县)。


  方案指出,国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核电站周边饮用水放射性监测以及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


  方案强调,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包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全部地(市、州)所辖城区和至少25%的县(县级市)辖区;核电站周边饮用水放射性监测包括运行中和建设中的核电站30公里(距离首座核岛)范围内的市(县)。具体包括:运行中的核电站包括江苏省田湾核电站、浙江省秦山核电站、广东省大亚湾核电站和岭澳核电站;建设中的核电站包括辽宁省红沿河核电站、浙江省三门核电站、福建省福清核电站和宁德核电站、山东省海阳核电站、广东省阳江核电站和台山核电站、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核电站、海南省昌江核电站。


  方案强调,核电站周边饮用水放射性监测要按照要求进行,集中式供水类核电站监测频率与采样时间为丰水期和枯水期各1次,采样点为水源水取水口、出厂水和末梢水水样;分散式供水(含水井、江河、湖、沟、池塘等饮用水)核电站监测频率与采样时间为丰水期和枯水期各1次,采样点在经常取水点或按照当地取水习惯采集水样。


  方案指出,城市及农村学校的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及核电站周边饮用水放射性监测信息通过“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中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系统”进行互联网直报,并按照其相关要求进行报告。方案要求,各地应当及时分析本辖区饮用水卫生状况。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和报告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会同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完成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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