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江西省财政厅获悉,为加快水利建设,江西省制定出台了《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明确将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3%,作为水利建设基金。
据了解,《管理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明确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组成,并明确水利建设基金将主要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跨流域、跨市县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省和市、县共同负担。
《管理办法》明确了水利建设基金的五个主要来源:一是从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等项目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二是防洪保安资金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三是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四是指定用于我省水利建设的各种捐资,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五是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管理办法》强调,水利建设基金要实行分级征收。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保证重点"的原则使用,主要用于现有的水利工程建设。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中央水利建设项目省级资金配套,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病险水库和水闸除险加固,堤防除险加固,泵站更新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蓄滞洪区建设,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市、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应首先用于中央和省在当地安排的水利项目资金配套、城市防洪及水源工程建设,其次主要用于本级重点水利项目。
江西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指出,水利建设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度安排使用。各级水利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改、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