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企业、乡镇积极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进一步推动“十二五”减排工作有序开展,浙江省安吉县近日出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全县范围内所有实施减排工程和得到上级减排部门认定的乡镇政府、企业等单位列入奖励范围。
《办法》规定了奖励的标准,每削减1吨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奖励1000~2500元。对补助对象享受过县排污权有偿使用优惠政策的,奖励金额减半。
《办法》规定,对新建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或新建、完善截污管网;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关闭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企业实施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新增污染治理设施,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深度治理设施或新增中水回用设施;乡镇政府、村新建农村集中式有动力污水治理设施的,都会进行相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