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了解,2009年2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以下简称《条例》),将抗旱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为解决当前抗旱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建立和完善与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抗旱减灾要求相适应的抗旱保障体制机制,以《条例》为依据,结合河南省抗旱减灾工作实际,河南省水利厅制定了该《细则》,并确立了抗旱工作的原则,对旱灾预防、抗旱减灾、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权贵和义务,为解决当前抗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细则》的颁布施行,不仅对促进河南省抗旱减灾工作再上新台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而且《细则》规定,抗旱工作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协调生产和生态用水。一旦发生特大干旱,除了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和暂停排放工业污水外,还将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根据规定,河南的干旱灾害将按照区域耕地和作物受旱的面积与程度以及因干旱导致饮水困难人口的数量,还将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四级。在紧急抗旱期,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