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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出台生活污水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12/9 9:34:33

  2011年至2013年的3年内,苍南县计划完成100个行政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建设工程工作任务。该工程由县生态办牵头,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实施。为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资金管理,日前,该县财政局、县生态办制定出台了《苍南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及范围、标准、补助方式、申拨流程、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一、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列入该县2011年—2013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实施计划中涉及的100个行政村,不包括纳入县城污水处理厂、龙港污水处理厂、临港产业基地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行政村及城镇范围的行政村。


  二、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灵溪镇、龙港镇按投资总额的50%补助,金乡镇、钱库镇、宜山镇按投资总额的70%补助,马站镇、桥墩镇、藻溪镇、矾山镇、赤溪镇按投资总额的90%补助,凤阳乡、岱岭乡全额补助。


  三、专项资金补助方式。根据工程进度分三次拨付,分别为启动资金、竣工资金和结算资金,各占总补助额的50%、30%和20%。


  四、专项资金申拨流程。由项目所在村填写《苍南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专项资金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乡镇审核后,由乡镇统一向县生态办提出申请,经县生态办、县财政局复核后下达补助资金。


  五、专项资金申请相关材料。申请启动资金需附项目实施计划、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等资料;除凤阳乡和岱岭乡外,其它镇需提供自筹资金承诺书。申请竣工资金需附工程验收报告、监测报告以及相关照片等资料,并提供自筹资金落实凭证。申请结算资金需附县财政局工程结算审核定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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