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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堆垃圾最高罚十万
发布日期:2011/12/5 11:28:09

  《一车车渣土填入闽江》、《大量渣土和垃圾倾倒大樟溪沿岸》、《渣土垃圾吞噬乌龙江绿洲》,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本报连续大篇幅版面报道了几大水流域环境遭受破坏,报道呈现的一幕幕,令许多读者痛心不已。不过,令人欣喜的是,昨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乱堆垃圾等现象在《条例》中均被列为禁止行为,违法者除了要限期清除,还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我省水资源总量丰富,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流域水污染整治工作压力不断增大,部分河段、湖库环境问题突出,水环境隐患仍较普遍。因此,水环境保护成为福建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


  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公告,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内容。


  □《条例》名词解释


  重点流域: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汀江、龙江、漳江、木兰溪、萩芦溪、交溪、霍童溪、东溪12个流域。


  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以行政处罚作出时的上一年度排污费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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