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自备水源(井)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水污染,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5]第9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污水处理费征收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8]第78号)的要求,现就我市征收自备水源(井)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备水源(井)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不含各县(市)、上街区]内使用自备水源(井)的单位和个人。
(二)收费标准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单位自备水源(井)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为1.00元/立方米。
二、征收主体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污水处理费征收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从2008年8月1日起,由城市政管理执法局(现更名为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市自来水总公司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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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备水源(井)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
对自备水源(井)城市污水处理费设立财政专户,市自来水总公司从市财政局领取缴款通知单,负责抄表、催费,由自备水源(井)用户直接到委托银行缴款,款项直接进入市财政账户。征收时间、地点、账号如下:
1、抄表时间:每月1日-22日
2、缴纳污水处理费时间:每月23日-30日
3、收款单位: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4、账号及缴费地点:
(1)郑州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2)交通银行,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开户行:交行百支。
(3)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开户行:工行解放路支行。
(4)农业银行,账号:16-051101048888881,开户行:农行中原支行。
(5)建设银行,账号:41001504010059088888,开户行:建行金水支行营业部。
(6)郑州市郊农信,账号:8010206088009,开户行:郑州市郊农信营业部。
(7)市区农信,账号:85100000020422600083012,开户行:郑州市市区联社营业部。
(8)中信银行,账号:7867391510182600016612,开户行:中信郑州润华支。
(9)浦发银行,账号:65276030130500000025,开户行:浦发大学路支行。
以上银行在郑州市区的任意网点均受理代收业务。
四、征收措施
自备水源(井)用水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缴纳2008年8月1日[自备水源(井)城市污水处理费委托市自来水总公司代征之日]至今欠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预期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按照有关规定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举报电话:6768000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