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行业信息 | 国外行业信息 | 国内政策 | 行业技术 | 企业动态 | 展会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国内政策 > 污染源信息公开只是第一步 更需保障机制
污染源信息公开只是第一步 更需保障机制
发布日期:2013/7/22 10:49:32

  据报道,环保部近日下达通知,要求各地方环保部门从9月开始,公布国家级和省级控制的重点监控企业的排放数据等信息,其中包括每日排放量的自动监控数据。


  对照此前环保部的系列工作,可以初步看出环保部搭建立体信息公开制度体系的雏形,首先是最基础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然后是今年3月,环保部公布了国家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名单上有超过15000家企业;接着是现在的通知,各地环保部门需要主动公布这些名单上的企业每日排放数据,自动监控信息需在一个工作日内公布。


  信息公开系统的搭建,极大便利了公众获取环境信息。而此前,公众想了解环境污染相关的信息,首先需要根据信息公开办法申请当地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即便能够获得这份重点企业排污名单,但要进一步跟踪各个企业的污染排放数据非常困难,不仅耗时耗力,且往往所获甚少。这个通知如果能够顺利实施,不仅重点排污企业名单是公开数据,且环保部门还将主动公开企业的排污数据,尤其是自动监测数据,无疑是极大地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


  即便污染源信息公开效果可期,可如果污染源信息仅仅停留在公开上,恐怕还难以达到环保的目标和成效。当下一个很现实的情况是,很多地方因经济发展的考虑往往会纵容一些重点企业的污染行为,既难以公开真实信息更无法做到监管乃至问责。因此,最重要的是,信息公开之前如何保证获取的污染源信息是真实有效的?如果存在一些阶段性信息或虚假信息该如何应对?如何避免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裙带关系”?


  从获取信息到公开信息,其中有几个决定因素不容忽视。首先是环保部门获取污染源排放信息的途径是否科学,有没有规范的程序;其次是对其中的违规操作行为是否有相应的责任机制;最后是公开以后能否针对超标排放的企业和监管不力的职能部门有明确的处理程序,且能向公众公布详情。


  对污染源信息的监管不能止于公开,公开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需要建立污染源信息公开保障机制。包括确保地方环保部门采集污染源的行为科学规范、对信息公开不真实的严厉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健全公众监管机制和对超标排放企业的问责机制等。


  在一个新媒体的信息时代,要保守一个不是秘密的秘密,无端将应该公布的信息束之高阁,最终损害的是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同时还让很多社会公众可以集体参与解决的社会问题错失良机,可谓得不偿失。环保部开了一个好头,希望污染源信息公开举措能有效落实,带来“雪崩效应”,进而真正改善已经惨不忍睹的生态。

特别声明:本站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电话:010-88372272 E-mail:1915838305@qq.com
最新资讯
从一个国控断面,看如何破解汛期水质波动下
水资源综合利用大有潜能
曲靖水环境治理显效 城区重点路段告别“看
A级认证!绵阳海绵城市建设迈上新台阶
守护城市安澜!保定织密主汛期排水防涝“安
中建五局红旗渠水系排水改造项目全部管道顺
坚持深化水生态治理 全面推进美丽河湖保护
天津中心城区排水老旧管网改造工程全面完工
防汛不松弦!多地织密水环境安全“防护网”
持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重庆3座污水处理
热点资讯排行
1澳大利亚悉尼多个饮用水集水区检出“永久性
2阳泉市财政局下达省级补助资金 支持城镇排
3AI模型揭露美国地下水污染:超7100万
4IE expo China 2025第二
5第26届中国环博会——国际退役动力电池、
6第26届中国环博会——国际沼气与农业废弃
72024水业可持续发展大会在北京举办
8什么导致了西班牙极端洪涝?
9解锁循环经济密码,开启产业黄金市场 第2
10西班牙媒体:洪灾过后,西班牙鱼米之乡自然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Copyright © 2000-2022 www.c-wat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水工业网互联网站 经营证许可证编号:京ICP备2022032253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2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