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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水污染防治条例向公众征集意见
发布日期:2013/4/7 14:31:49

  在水体清洗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等十一类污染水体行为被禁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将被追责。记者昨获悉,《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正在省法制信息网上向公众征集意见。


  该条例规定,禁止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可能对水体产生污染的活动,包括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磷、含氮、剧毒废液;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向城镇雨水管网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和倾倒垃圾等。


  条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六类情形,将被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违反产业政策和本条例规定审批项目,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等。


  根据规定,超标排污,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还将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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