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行业信息 | 国外行业信息 | 国内政策 | 行业技术 | 企业动态 | 展会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国内政策 > 新疆出台办法七类环境违法行为将被约谈
新疆出台办法七类环境违法行为将被约谈
发布日期:2013/12/20 11:55:22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了解到:12月17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约谈办法(试行)》发布实施,七类环境违法行为将被约谈。


  《办法》共十条,包括环境保护约谈定义、约谈的内容、约谈的组织与形式、约谈的对象、约谈的程序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进一步加强新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维护广大群众的环境权益、保障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规定对存在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进行约谈:在行政辖区内,环境保护政策及环境规划落实较差,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的;主体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执行不力,触犯生态红线的;环境违法问题突出行为;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不科学决策、履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的。工业园区不认真落实环评、“三同时”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园区内企业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各类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未依法取得环保审批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投产的违法行为。擅自闲置、拆除、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或恶意偷排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被自治区级(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要求抓紧解决而解决不到位的;被上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限批、限期整改的;被中央、自治区级新闻媒介关注、曝光的;发生重大环境纠纷、重大环境信访事项、久拖不决,对区域环境和周围居民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隐瞒不报、谎报的。其他需要约谈的行为。


  《办法》所称的约谈,是指环保厅或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约见地(州、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业园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约见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指出问题、提出要求、逾期追责的告诫谈话。


  《办法》规定,约谈人通报被约谈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造成的影响,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决定,被约谈人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对不整改、不认真整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自治区环保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对被约谈人进行责任追究。

特别声明:本站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电话:010-88372272 E-mail:1915838305@qq.com
最新资讯
住建部:完善城市排水防涝体系 提升城市排
“监测+防控+执法+应急”全链条发力!湖
扬州连续三年获评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
天津攻克高密度建成区内涝难题 海绵城市建
杭州10个项目入选省级海绵城市典型案例
绵阳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获评A级
“三管齐下” 打造“会呼吸”的城市——株
南宁财政支持排水防涝能力建设 着力提高城
系统施治精准护水 安顺市扎实推进流域水生
中央财政海绵城市建设示范补助资金2025
热点资讯排行
1澳大利亚悉尼多个饮用水集水区检出“永久性
2阳泉市财政局下达省级补助资金 支持城镇排
3IE expo China 2025第二
4第26届中国环博会——国际退役动力电池、
5第26届中国环博会——国际沼气与农业废弃
6西安建大科研团队在污水管道治理领域研究取
7从“卡脖子”到“金钥匙” 大连开展入海河
8解锁循环经济密码,开启产业黄金市场 第2
9北京排水集团创新污水源热泵技术 将城市污
102025中国城市水环境与水生态发展大会在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Copyright © 2000-2022 www.c-wat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水工业网互联网站 经营证许可证编号:京ICP备2022032253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2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