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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明年污水排放将“提标”
发布日期:2011/6/21 9:08:01

  从明年起,西安所有污水排放标准将按“新标准”执行,从而确保母亲河黄河流域陕西段的水环境质量。6月20日下午,西安市为全面落实省政府于今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标准)作出安排布署。


  新标准将从2012年1月1日起强制执行,它与现在执行的《渭河水系 (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旧标准)相比,增加了11项控制项目,标准更加严格;污水排放执行标准不再与水环境功能区类别挂钩;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取消行业排放标准。新标准与旧标准相比,扩充了指标体系,由原来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等5项控制项目增加至16项控制项目。同时,对电镀、石油、造纸等行业的单位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作了明确规定。


  新标准根据污水排放去向,将旧标准执行的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改为新标准的一级和二级,其中排入地表水体的污水执行一级排放标准,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执行二级排放标准。如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旧标准执行的一级标准值80毫克/升和二级标准值135毫克/升均提升至新标准一级标准值50毫克/升,旧标准执行的三级标准值500毫克/升提升至新标准二级标准值300毫克/升。“按照新标准,目前西安国排污企业达标率只有37.5%,西安14家污水处理厂没有一家达标。”西安市环保局副局长任永凤说:“为此,西安将加大对已建成、在建的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同时,开展辖区、重点流域( 河、新河、太平河)工业污染源排污现状进行调查,并逐步扩展到所有排污单位。对于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排污单位,对其下达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应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或经治理无法达到排放标准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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