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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发布日期:2012/7/12 10: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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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渭河流域管理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就是为了切实解决渭河突出的水问题,巩固渭河陕西段综合整治成果,确保渭河长久安澜。”昨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省水利厅厅长王锋就《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大会作了有关说明,并提请大会审议。


  开发岸线滩地需报省政府批准


  《条例(草案)》提出,渭河流域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渭河干流和重要支流的岸线利用规划以及滩地开发利用规划,需报省政府批准;渭河其他支流的岸线利用规划和滩地开发利用规划需报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宏观调配渭河流域水资源


  王锋介绍说,渭河流域水资源短缺不仅影响农业发展和工业生产,同时制约着两岸城市建设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和提高,成为流域两岸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条例(草案)》规定,渭河流域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用水,维持合理生态用水。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渭河流域水资源进行宏观调配。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实时水情、雨情、旱情、墒情、水库蓄水量以及用水情况,可下达实时调度指令。出现严重干旱等紧急情况时,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发布应急调度指令,并组织实时应急水量调度。渭河流域取用水将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控制新增用水。


  饮用水保护区禁设排污口


  根据《条例(草案)》,渭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保护区需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设置标牌、界桩;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内,禁止新建水泥、造纸、果汁、印染、淀粉、电镀等耗水量大、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逐步建立水污染补偿制度


  《条例(草案)》规定,禁止擅自设置排污口向河道排放污水;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入河排污口,经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相关机构应对排污单位排污口设置以及排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污单位不得拒绝或阻碍。


  渭河流域设区的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消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使断面水质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并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逐步建立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制度。排放单位向渭河干流和支流河道直接排放的污水,不得超过排放标准或者经核定的排放总量。


  河道管理范围内禁设垃圾填埋场


  每年6~10月,为渭河流域的汛期。渭河干流河道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应限期由设障者拆除,逾期不清除的,将由防汛部门强行拆除,设障者承担所需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渭河采砂。禁止将建筑、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倒入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垃圾填埋场。此外,应在渭河两岸100米范围内种植乔木、灌木、草本植物等,建设渭河绿色生态长廊。


  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运


  按日记罚 每日罚款1万元


  《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草案)》中,对违反本条例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未通过验收,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试运行、试生产或者使用的,将按日记罚,每日罚款额度为1万元。擅自采砂则最高罚款50万,并没收非法所得。


  依据《条例(草案)》规定,擅自建设水工程,严重影响行洪的,依法予以拆除,并按照管理权限,可处1万~10万元的罚款。违反禁止规定,向渭河流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等行为,且预期不予改正的,将依法进行处罚或以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伪造排污许可证、持过期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已被撤销、吊销、注销,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将处1万~10万元罚款。擅自在河道采砂且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5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损毁水工程设施及河道内其他工程设施的,由损毁人承担修复责任。


  渭河全线整治累计


  完成总投资71.53亿元


  2011年渭河全线整治建设以来,已累计完成总投资71.53亿元,防洪工程和河道清障整理工作有序推进。


  目前,渭河堤顶道路铺筑完成53公里,绿化完成95公里,渭河堤防护基坝、河道控导坝新建加固完成833座,渭河支流汇入口堤防交通桥扩建完成1座。渭河滩区整治绿化及亲水景观开工3处,完成绿化、亲水面积485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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