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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水法”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0/9/29 9:43:02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了《菏泽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每年度下达一次,并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实行严格管理。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在省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结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量配置方案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遏制用水浪费。


  办法强调,县区政府应当严格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需要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取水。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增加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应依法限制审批。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应依法暂停审批。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取用水、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阻碍干扰取用水、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记者: 常慕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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