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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明年3月1日施行
发布日期:2010/12/2 9:29:27

  记者昨天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日前,《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获全票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这部条例在很多方面作出新规定,将为母亲河保护提供有力支撑。


  条例规定,曹娥江流域镜岭大桥以下的澄潭江及其堤岸每侧一般不少于五十米、嵊州市南津桥到曹娥江大闸的曹娥江干流及其堤岸每侧一般不少于一百米的区域,为曹娥江流域水环境重点保护区。具体范围由绍兴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以前,曹娥江流域保护没有专门的机构。条例作出规定,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流域统一管理和属地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绍兴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同时,设立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行使市政府依法授予的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及其他有关职权。


  针对曹娥江流域采砂问题,条例规定,对流域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属地管理。曹娥江流域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采砂作业应当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业方式进行,不得破坏河床、河岸、航道及生态环境。采砂、轧砂、洗砂废水排放应当符合核定的水质浑浊度控制指标。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采砂单位或个人负责恢复废弃作业场所的地貌和植被。


  条例还对县级政府的环保责任作出规定。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主体功能区定位和生态环境功能达标要求,建立健全乡(镇)、街道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内容。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暂停审批该乡(镇)、街道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取消或者减少该乡(镇)、街道的生态补偿并限期整治。


  目前,曹娥江流域内城镇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还不够健全。条例规定,绍兴市及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严格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社会资金投入等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完善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


  为了能够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及时严格处置,条例明确,排污单位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做到达标排放。因超标排放造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损坏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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