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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下月实施
发布日期:2010/4/29 9:08:07

  本报讯 5月1日起,厦门海域将全面禁止采砂;鼓浪屿、筼筜湖、环岛路外侧、五缘湾、杏林湾等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这些规定,被写入《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于日前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实施。


  今后,厦门市海洋渔业局将对海上作业单位的海洋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诚信单位和警示单位名录。


  根据《规定》,禁止在厦门海域开采海砂。在厦门海域开采海砂的,厦门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立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海洋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责令限期治理。


  《规定》要求,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在鼓浪屿、筼筜湖、环岛路外侧、五缘湾、杏林湾以及厦门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上述区域已有的排污口,由厦门市政府组织整治,不需保留的,予以拆除。私设暗管或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海域排放水污染物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渔船对其污染物、废弃物未实行集中收集处理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业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厦门将建立海洋环境保护信用制度,厦门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上作业单位的海洋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海洋环保诚信单位和警示单位名录。


  对被列入海洋环保警示单位名录的,不得参加本市政府投融资涉海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在其申请发行股票等依法需要出具环保证明文件活动时,有关部门不予出具环境保护核查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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