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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出台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14/1/13 10:21:04

为全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完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目标任务,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要求,近期,南宁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南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构成南宁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的重要依据。

  《考核办法》明确各县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对各县人民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工信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城乡建委、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考核办法》明确了主要目标包括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共4项。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将作为主管部门对各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安排。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人民政府,要在通报考核结果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考核成员单位。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不予受理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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