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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纳入法制轨道
发布日期:2013/12/31 11:05:15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正式亮相,定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一条例的出台,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法制轨道,将更有效防治城镇内涝灾害,加强城镇卫生安全保障,并强化再生水资源利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市政公用事业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如城镇排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暴雨内涝灾害频发,以及一些排水户超标排放,将工业废渣、建筑施工泥浆、餐饮油脂、医疗污水等未采取预处理措施就直接排入管网,影响管网、污水处理厂运行安全和城镇公共安全。为更好地解决这一系列突出问题,业内人士多次呼吁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法治轨道。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出台,正是响应了这一呼声。


  《条例》中,不仅明确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中的权责关系,更对解决城市内涝,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规划与建设,规范雨水和污水排放行为,妥善处置污泥,再生水回用,甚至城市井盖等设施的管理问题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与此同时,《条例》更是明确了中央和地方、地方政府和运营单位、排水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衔接关系,同时还要明确污泥处置、再生水和污水处理的衔接问题。


  例如,针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资金问题,《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同时,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是政策上的一个重大提升,将会极大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将使环保投入与环境效果的联系更加紧密,也有利于提高产业的专业化程度和效率。


  此外,污水处理费,不足以覆盖污水处理厂的成本,也是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条例》也对污水处理费作出了明确规定,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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