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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法之关切距离我们并不遥远
发布日期:2013/12/27 10:32:35

  “以人为本,立法为民”。2013年,这是环境法制建设传递给我们最直观的感受。


  这一年,《环境保护法》历经两次修改,转为全面修订进入立法规划;这一年,“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刑事司法助力环境执法的力度达到空前;这一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出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抓手上升到国家层面……


  这一年,环境法制建设日趋完善;这一年,每一次法律法规的调整,都不再让我们感觉距离遥远。


  因为重视我们的修法建议,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一改再改;因为与我们一起感同身受,环境污染犯罪降低入罪门槛,惩罚力度加强;因为畜禽养殖污染已经在逐渐影响着我们周遭的生活,国家层面上专门的农业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适时出台……


  法制建设是为社会发展提供保障,同时也在保障身处其中的每一个人获得更加优质的生活。2013年,环境法制建设,将更多的视线投入到公众的关切之中,让身处其中的我们感受到了更多的温暖。


  放弃小修小补转为彻底修订


  《环境保护法》历经两次调整


  由于《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法律地位,不论大修还是小补,修法的步伐一旦迈开,每走一步都会引来众人的关注与参与。


  2013年,《环境保护法》历经两次修改,有广为称赞之处,也有饱受争议之处。


  6月26~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举行,二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与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相比,二审稿增加、删减和修改的条款高达59条,主要集中在信息公开、政府责任、环境公益诉讼和规划环评等方面。其中,环保国策入法、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污拟“按日计罚”、环保公益诉讼须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等内容都进入了二审稿。


  从整体到细节之处,二审稿与一审后向社会公开的征求意见稿以及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相比,修正幅度之大几乎波及每一条款。其中不乏亮点,诸如: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首次入法,增加“按日计罚”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设立联防联控机制推动雾霾治理,以及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都广受好评。


  除了亮点,也不乏争议之处。二审稿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组织机构,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得众人纷纷吐槽。


  一时间,不仅让中华环保联合会成为众矢之的,也让广大环保组织大失所望。很多专家、学者认为,这项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符,明显缩小了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是修法的倒退。


  当下修法,步伐到底应该迈多大?究竟是要小修小补,还是大修大改?名称由“修正”改为“修订”,三审稿一亮相,即给出人们一个明确的信号:大修。


  在二审讨论的基础上,10月21~25日,《环境保护法》的修改直接进入三审程序。三审稿中,增加了九方面新内容。包括多处新添了加大财政资金支持的法条,强调了地方制定经济政策时应充分听取专家意见,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权力,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土壤调查和修复制度,鼓励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加大刑事处罚力度,环评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进行了扩编等。


  从三审稿的内容上来看,虽未做全面修改但增加的内容都是二审稿未被采纳的。其中,政策环评、生态补偿等都被视为“超前”举措,而这些调整进一步突出了《环境保护法》作为国家环保事业基础法的功能。同时,更多专家学者建议的内容得到采纳。


  针对公众普遍关心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三审稿在二审稿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应的“扩编”,规定由全国性的环境保护公益组织提起诉讼。但是,这一条款再次遭到大多数人的不认同,被指忽视了各地区的差异性。


  历经二审三审之后,《环境保护法》的修法路程在今年告一段落,四审将于明年进行。法律将作何调整?从当前的修法趋势来看,顺应时代潮流,将修法与改革同步,进一步突出环境基础法的功能应该是一个方向。


  环保警察队伍弥补专业性不足


  河北成立环境安全保卫总队


  涉及环境犯罪的案件,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受理侦办,往往由于其专业性不强、警力不足等原因,常常对环境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不够、震慑力不强。为了解决这一难题,2013年,河北省创新环境执法机制,成立环保警察队伍为加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找到了新出路。


  9月1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加快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环境保护部出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随后出台的河北省大气污染治理十条专项措施提出,在全省建立环保警察队伍,公安与环保部门实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2013年9月,河北省公安厅环境安全保卫总队挂牌成立。总队在掌握全省环境犯罪动态,分析、研究犯罪信息和规律,拟定预防、打击政策;研究拟定全省环境安全保卫工作规范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组织、协调、指导侦办涉及环境犯罪的刑事案件,直接查处和侦办社会反响强烈、下级公安机关查办困难的环境犯罪案件;建立与环保部门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的相互衔接和协调联动机制;参与环保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侦办河北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交办的影响环境安全的重大案(事)件等方面将充分发挥作用。


  这种通过抽调专门力量单独设立省级公安机关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势必将成为公安机关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拳头和尖刀,环境执法的效能也将会大大提升。之后,河北省各设区市、大气污染重点县也要组建环境安全保卫队伍,提高打击环境污染的力度。


  2013年,河北省在完善环境执法机制上进行了有益的尝试,面对同样的执法难题,面对同样严峻的环境形势,这种经验值得全国各地借鉴。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了抓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出台


  我国是畜牧业大国,但由于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缺乏必要的引导和规划,进而出现了布局不合理、种养脱节的现象,最终导致畜禽养殖污染成为我国农业污染的主要来源。


  然而如此重要的领域,法律法规却并不完善。除《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个别条款涉及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再有就是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1年专门制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面对当前的农业污染形势,这些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明显不足,难以有效解决当前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


  2013年,环境法制建设为这些问题补上了短板。


  11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填补了我国国家层面上专门的农业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的空白。


  《条例》共6章44条,就加强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监管做出了系列规定,包括新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要依法进行环评;养殖场和小区报批建设的环节需要在环评文件中明确废弃物的处理措施;要建设与其产能规模相适应的废弃物贮存、雨污分流等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建设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允许投产和使用;粪肥、沼渣、沼液还田要考虑土地消纳能力,严禁随意处置畜禽尸体等。


  以当前的环境形势为着眼点,《条例》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提供了充足的法制保障。从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入手,《条例》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作出了严格规定,要求向环境排放的必须经过处理,且应当符合国家和总量控制指标。


  作为我国农村环保领域的第一部法律,《条例》的颁布将大力提升我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整体水平,并成为环境保护部门解决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力抓手。


  降低入罪门槛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刑事司法手段不能缺位。面对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解决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两高”联合发布新司法解释,一经推出即赢得了一个满堂彩。


  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6月19日正式实施。


  《解释》总共12条,主要规定了8方面问题: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依法严惩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4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从严惩处单位犯罪;加大对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触犯多个罪名的从一重罪处断;明确界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规范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机构及程序。


  相比以前环境违法定罪、定刑难,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降低入罪门槛、加大处罚力度成为《解释》的最大亮点。


  再有广为称赞的是,《解释》创新思路,从污染物排放地点、排放量、超标程度、排放方式、行为人前科情况等方面,新增了几种“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等。


  法贵必行。执行起来怎么样、好不好用,才是检验的真理。当人们初面《解释》的兴奋渐渐消散之后,执法人员在操作层面遇到的实际问题开始浮现出来:公安部门何时介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如何衔接?重金属仅指《解释》中列举的四种吗?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是形式认可还是实质认可?类似这样的问题界定不清,让《解释》在执行过程中遭遇阻力。实践中,还需要更为明确的解释性说明及时跟进以指导执法实践。


  强强联合严打环境犯罪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出台意见加强执法衔接配合


  环境执法难,一方面难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另一方面,难在司法保障力度不足。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环保与公安部门配合机制还没有建立或不够健全,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现象普遍存在,使用刑事司法手段打击环境犯罪的力度明显不够。


  2013年,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强强联手,在加大使用刑事手段打击环境犯罪力度方面做出了努力。


  12月3日,环境保护部会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加强在环保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


  今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解释》实施后,环保和公安部门都将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作为当前重点工作,但由于缺少明确的运行机制,出现了两部门衔接不畅的问题。


  此时《意见》明确指出,环保部门在涉嫌犯罪的案件办理中主要是发现、查处、移送涉嫌犯罪的行为以及后续配合协调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日常监督执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查处到位、执行到位。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立案查处,对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立案侦查,排除环境执法阻挠因素,保障执法顺利进行。


  这样一来,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得到明确。


  同时,《意见》提出了两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案件移送机制、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制度、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案件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奖惩机制等7项机制,将为两部门排除执法干扰因素,保障执法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这种联手,打击的是环境污染行为,鼓励的是部门联合执法,高兴的不只是环保部门一家,公众也将为之拍手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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