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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加强污染源监控设施管理
发布日期:2010/8/3 10:01:42

  中国环境报记者 丁冬 通讯员 靳辉


  8月1日,辽宁省环保厅开始施行《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辽宁省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辽宁实际工作,率先在全国实践将污染物在线数据用于环境行政处罚。


  辽宁省环保厅厅长王秉杰介绍说,此举标志着辽宁以管理促减排,促进企业加强对污染源设施管理,提高管理部门对在线监控规范管理水平,最终实现巩固辽宁污染治理成果并加快推进以科学管理促减排的目标。


  主要考核三个指标


  据了解,近两年,辽宁新建了99座污水处理厂,但建成的治污设施能否正常运行,最终要靠管理减排来实现。污染源自动监控作为现代高效的监管模式,将成为环境执法的直接有力的技术支持。


  据统计,辽宁在线监控设施已投资近5亿元,全省已安装在线监控设施572套,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均已全部安装。如此巨大的投资不用或者用不好,不但对环境管理是一大损失,更是对国家投资的极大浪费。


  据辽宁省环保厅核总工孙大松介绍,环境保护部第8号令《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辽宁抓住这一有利契机,适时制定了《办法》,通过将自动监控数据作为行政处罚依据来实现“以用促管”,以实时监控来实现有效监管。《办法》主要考核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和烟尘3个指标。


  自动监测数据作为处罚依据


  《办法》规定,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考核时段内,累计出现超标基点10个以下,予以警告。但若出现连续超标5~10个基点的情况,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两倍的罚款;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处两万元罚款。


  考核时段内累计出现超标基点超过10个低于30个,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3倍的罚款。但若出现连续超标超过10个基点以上的情况,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5倍的罚款;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处5万元罚款。


  考核时段内累计出现超标基点超过30个,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4~5倍的罚款;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处10万元罚款。


  考核时段内若出现基点超标3倍以上的情况,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5倍的罚款;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处2万~10万元罚款。


  《办法》还规定: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烟尘)自动监测数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p#副标题#e#  考核时段内间断出现超标基点为5个以下,予以警告,但若出现连续超标3~5个基点的情况,处3万元罚款。


  考核时段内累计出现超标基点超过5个低于10个,处1万元罚款,但若出现连续超标超过6~10个基点的情况,处5万元罚款。


  考核时段内累计出现超标基点超过10个低于20个,处3万元罚款,但若出现连续超标超过10个基点的情况,处10万元罚款。


  考核时段内累计出现超标基点超过20个低于30个,处5万元罚款;超过30个低于80个,处7万元罚款;超过80个,处10万元罚款。同一排污口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烟尘)若同时超标,实施分别处罚,累计最高限处10万元罚款。


  《办法》明确规定:自动监控数据考核企业,若企业超标连续超过两个考核时段,在处以上限处罚的同时,将依照绿色信贷相关规定,建议金融部门停止对企业发放贷款;停止对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审批受理(环境治理项目除外);停止对企业上市融资的审核。


  《办法》强调“以用促管”


  辽宁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办法》体现出4个特点:一是对不同超标情况制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既体现宽严相济,又有效规范了环境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二是采用特定区域时段累计、连续超标基点的概念,体现了环境执法的科学性和公信力;三是能客观、及时反映污染设施和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实现“以用促管”;四是可以第一时间掌握污染动态,规避环境风险。


  《办法》尤其体现了科学执法的特点,辽宁将采取以用促管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其高科技作用,向管理要警力和要效益,变过去人为凭借“一瓢水、一口气”的被动为在线监控的科学主动。


  《办法》还充分体现了人性化执法的特点,《办法》改变过去采用传统单点超标即处罚的方式,以考核时段为依据,采用累计基点、连续基点作为考核理念。不是为罚而罚,更不是一超标就罚,而是先提出警告,根据超标程度的不同依法采取不同处罚措施,这种自由裁量权让违法企业心服口服,充分体现执法的科学、公正和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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