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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将对长期超标排污企业处罚并加倍征收排污费
发布日期:2010/4/12 14:28:30

  2010年,新疆将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企业一律予以最高限处罚,并加倍征收排污费。


  4月9日,新疆环保厅召开2010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今年,新疆将严厉打击恶意排污违法行为,集中开展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环境隐患排查整治。


  出席会议的自治区副主席艾尔肯·吐尼亚孜表示,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企业一律予以最高限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并限期治理,向社会公开曝光。


  据了解,今年自治区将重点加强对发电厂脱硫设施、钢铁冶炼脱硫设施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处理设施、使用旁路偷排、在自动监测数据上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将受到严肃查处;重金属超标的污水决不能排入城镇污水管网;严格禁止利用污水处理厂出水灌溉农作物。


  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环境隐患排查整治也成为专项行动重点工作之一。今年自治区将取缔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同时,全面排查伊犁河、额尔齐斯河、博斯腾湖等重点流域近两年来的新、改、扩建工业项目。


  艾尔肯·吐尼亚孜说,近年来,铅、铬、汞、镉、砷重金属污染问题成为新的环保矛盾。今年,自治区将开展对重金属开采、选矿、冶炼企业的清查治理,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没有取得环评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企业,尚未建设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同时,清查重金属污染企业对周边区域的环境影响以及带来的隐患,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和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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