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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南四湖东平湖等湖泊禁设排污口
发布日期:2012/8/8 10:59:55

  7月29日,受省政府委托,省水利厅厅长杜昌文向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提交了《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据悉,目前山东省还没有一部系统地规范湖泊保护和管理的法规,草案审议通过后将弥补这一空白。


  草案规定,条例所称湖泊,包括南四湖(南阳湖、独山湖、昭阳湖、微山湖)、东平湖和其他常年水面面积在一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以及具有特殊功能的湖泊。省人大常委会认为,目前符合上述标准的湖泊全省只有10个,调整范围过窄,建议在条例中不具体界定湖泊面积大小,凡是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都应当按照条例予以保护。


  草案修改过程中,有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南四湖、东平湖作为山东省最大的两个湖泊,存在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管理混乱等问题,目前这两大湖仍未稳定达到南水北调水水质标准要求。其他湖泊也存在开发过度、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为明确管理权限,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跨行政区域的湖泊,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保护管理。”


  草案首次明确承担生活供水湖泊的水体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并要求在南四湖、东平湖以及承担生活供水的湖泊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其他湖泊的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污口;改建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


  对于违反条例,在南四湖、东平湖以及承担生活供水的湖泊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在合理利用湖泊方面,草案规定,农业、渔业部门应当按照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划定用于种植、养殖的区域和面积,确定种植养殖的方式和规模。同时草案专门规定,禁止在南四湖、东平湖以及承担生活供水的湖泊内,采取人工投饵性鱼类网箱、网围等方式从事渔业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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