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行业信息 | 国外行业信息 | 国内政策 | 行业技术 | 企业动态 | 展会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国内政策 > 山西省严禁以罚代停 长期超标排污必须停产治理
山西省严禁以罚代停 长期超标排污必须停产治理
发布日期:2012/3/28 10:52:59

  为杜绝和减少环境违法行为,山西省环保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市完善环境监管长效机制。今后,对于违法建设、未落实“三同时”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停建、停产的,严禁以罚款取代停建、停产措施。对于长期超标排污企业,不能限期完成整改的,必须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采取停产治理措施。


  通知要求,应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包括建立健全污染源档案、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加强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管理、明确现场监督检查频次等内容。


  按照要求,环境执法人员在执行现场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依法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针对环境违法问题,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及时下达《限期改正环境违法问题通知书》。对于长期超标排污企业,不能限期完成整改的,必须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采取停产治理措施。


  根据分工,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对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频次至少每旬一次,对一般污染源的现场监察频次不得少于每月一次;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对一般污染源开展随机抽查,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频次至少每月一次。另外,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至少每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对辖区内一般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至少每月一次。


  通知要求,对于未按照监督检查频次和监督性监测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市、县环保部门,山西省环保厅将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优资格;对于未按照监督检查频次和监督性监测频次履行环境监管责任,导致辖区内发生环境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

特别声明:本站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电话:010-88372272 E-mail:1915838305@qq.com
最新资讯
上海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参与项目荣获202
锚定“十五五”水务蓝图,全方位推动北京水
云南省持续强化河湖保护治理 六大水系水环
《兰州市整县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印
甘肃构建系统化河湖管护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2026年第二批"两重
中建发展水环境治理课题入选国家级科技重大
深圳市观澜河口调蓄池初小雨处理设施水质提
第十届电子行业水处理与循环利用技术研讨会
云南六大水系水环境质量稳中有升,重点高原
热点资讯排行
1澳大利亚悉尼多个饮用水集水区检出“永久性
2IE expo China 2025第二
3第26届中国环博会——国际退役动力电池、
4阳泉市财政局下达省级补助资金 支持城镇排
5第26届中国环博会——国际沼气与农业废弃
6西安建大科研团队在污水管道治理领域研究取
7解锁循环经济密码,开启产业黄金市场 第2
82025中国城市水环境与水生态发展大会在
9从“卡脖子”到“金钥匙” 大连开展入海河
10北京排水集团创新污水源热泵技术 将城市污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Copyright © 2000-2022 www.c-wat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水工业网互联网站 经营证许可证编号:京ICP备2022032253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2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