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政府近日下发了《伊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决定于2010年10月1日起在伊春区、乌马河区、翠峦区开征污水处理费。
《伊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部门、征收标准、征收范围、计量方法、使用范围、征收监管、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按照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的批复,征收标准是居民0.80元/立方米,非居民1.00元/立方米。征收范围是,居住在伊春区、乌马河区、翠峦区内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以及利用自建排水管网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行政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计算征收。使用城市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无水表的,按照收取的水费核定。使用自备井抽取地下水的,有水表的,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无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乘每天8小时计算当月水量征收。对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市排水部门不再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居民,减半征收污水处理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缓缴污水处理费,但不得免交。( 刘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