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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水污染防治中央储备库项目动态调整更新和技术指导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4/12 8:31:53



关于开展水污染防治中央储备库项目动态调整更新和技术指导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2016年,按照《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环规财〔2016〕17号)、《关于开展“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6〕26号)等文件要求,各地已初步建立各级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2016年6月,我部印发《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央项目储备库》(环办规财函〔2016〕1156号),初步建成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能力得到一定程度提高,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重点任务落实和水污染防治专项实施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推进国家“十三五”环境保护相关规划重大项目实施,提高入库项目总体质量,我部将开展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动态调整更新工作,在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技术指导的基础上,形成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储备库项目动态更新


  各省(区、市)环保部门要及时对储备库项目进行动态更新,形成建成一批、退出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机制。一是推动建成一批中央储备库项目并尽早形成实效。将2015-2016年度已安排中央资金的项目列入日常监管范围,定期调度项目实施进度,加快完成项目建设,尽早形成实效。二是退出一批不符合中央储备库范围的项目。将中央资金已经支持到位、已经实施完成或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要求采用PPP模式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等调出中央项目储备库。三是优选一批正在实施的良好湖泊项目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对已纳入中央财政水污染防治专项支持范围,实施期在2017-2020年结束的良好湖泊,根据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实施和中央资金支持情况,择优筛选未实施的项目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四是新增一批符合入库条件的地市级及以上城市总体实施方案(省直管县可独立编制)充实中央项目储备库。各地应结合落实《水十条》重点任务,提前谋划、滚动更新,按照项目储备库建设要求,充分考虑与本地区水体达标方案的衔接等,组织编制总体实施方案(实施期限一般为3年),开展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申报工作。符合相关要求的总体实施方案将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


  二、实施储备库项目分类管理


  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按照工程项目的成熟度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1)A类项目。指总体实施方案中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批复、实施方案批复等有关批复的项目。(2)B类项目。指总体实施方案中已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但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批复、实施方案批复等有关批复的项目。(3)C类项目。指总体实施方案中,A类、B类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其中,A类和B类项目经审核可纳入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原则上仅支持A类项目中属于中央事权或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项目。


  三、加强中央储备库项目技术指导


  为提高中央储备库项目质量,我部规划财务司会同水环境管理司及技术支撑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专家技术团队对各省(区、市)调整更新及新报送的项目进行技术指导。


  (一)已纳入2016年水污染防治中央储备库的项目应开展动态调整更新,由专家技术团队根据储备库项目动态更新工作要求及相关证明材料,对各省(区、市)调整更新后的项目内容进行技术指导,确定入库项目清单。


  (二)新增申报中央储备库项目主要程序包括形式审查、现场指导、省级会商和择优入库四个环节。


  1.形式审查


  对各省(区、市)报送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初步筛选出符合中央项目储备库入库范围的总体实施方案,并根据事权划分和工程项目成熟度对总体实施方案中的工程项目进行初步分类,形成形式审查结果意见并交由省级环保部门征求意见。


  2.现场指导


  根据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结果,专家技术组与省级环保部门共同协商,围绕与总体实施方案目标一致性、项目前期工作、资金使用、初步成效等内容,开展现场技术指导,形成专家技术指导意见和工程项目分类清单。


  3.省级会商


  围绕专家技术指导意见和具体工程项目分类清单,我部规划财务司会同水环境管理司,组织技术专家组与省级及相关地市环保部门进行会商,确认工程项目分类清单,落实总体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及工程项目优化安排工作。


  4.择优入库


  省(区、市)组织地方对符合中央项目储备库入库条件的总体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将申报材料修改说明和修改完善后的申报材料正式提交我部备案。我部规划财务司会同水环境管理司组织完成水污染防治中央储备库项目入库工作。


  四、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


  请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组织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中央储备库项目的调整更新及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中央储备库项目申报工作,并于2017年4月10日前,将调整更新材料(格式要求见附件)、新增申报入库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技术组邮箱。


  根据各省(区、市)申报材料提交情况,我部将于近期组织开展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中央储备库项目动态更新及申报项目技术指导工作,汇总印发《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作为各省(区、市)编制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年度实施方案的依据。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杜会杰


  电话:(010)66556142、66556127(传真)


  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王谦、李炜臻


  电话:(010)66556263、66556264(传真)


  (010)66556279、66556269(传真)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工作组邮箱:cleanwater@craes.org.cn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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