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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人大常委会通过“厦门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0/3/29 9:48:20

  昨日上午,《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海洋水质逐年下降


  海洋,是厦门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但近年来,随着厦门建设海湾型城市战略的全面实施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厦门海洋环境质量逐步恶化,海域面积缩小,水动力减少,海水水质逐年下降,海洋生物资源衰减,海洋环境质量受到严重影响。


  为保护厦门海洋环境,厦门从2003年就着手对海洋环境保护进行立法调研,并形成草案。草案经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于去年11月26日通过。本次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该项法规。


  厦门海域禁采海砂


  为防止采砂对厦门海洋环境的破坏,《规定》明确禁止在厦门海域开采海砂。《规定》还禁止在厦门海域中华白海豚保护区、文昌鱼保护区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禁渔区进行捕捞。严格控制在厦门海域从事水产养殖。一旦发现在厦门海域开采海砂的,厦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立方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责令限期治理。


  鼓浪屿、筼筜湖不得新建排污口


  按照《规定》,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鼓浪屿、筼筜湖、环岛路外侧、五缘湾(论坛新闻)、杏林湾等地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上述区域已有的排污口,由市政府组织整治,不需保留的,予以拆除。


  如果有企业或单位为规避检查,私设暗管偷偷地向海域排放水污染物,这种情况一旦被发现,将最高被罚款10万元。《规定》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私设暗管或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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