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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召开全省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通报会
发布日期:2009/9/30 9:20:20
  为切实推进全省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确保全年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2009年9月25日,省政府组织召开了全省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通报会。参会单位有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监察厅、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省政府督查室、昆明电监办、云南电网公司、昆明市政府及9家主要燃煤电厂。

  通报会上,环保厅王建华厅长通报了了我省“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以及2009年全省污染减排主要工作情况,分析了当前全省污染减排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王厅长指出今年上半年,国家核定我省COD同比削减1.74%,但SO2同比增加了2.84%。COD和SO2累计完成了“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的51%、62%,进度均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2008年底,我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57.84%。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47.8%,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今后一年多,我省要全面完成“十一五”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任务仍十分艰巨。

  会上,省政府叶燎原副秘书长强调,污染减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2009年是我省污染减排的克难攻坚年,今年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对我省今年的年度考核,也关系到国家对我省整个“十一五”期间减排工作的考核。全省污染减排工作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污染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下更大的决心,花更大的力气,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措施,针对存在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全力以赴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

  通报会最后,叶燎原副秘书长代表和段琪副省长对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是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企业一定要坚决落实秦光荣省长关于要“按照过去的目标,努力争取实现”的重要批示,坚持“目标不变,要求不降,力度不减”,坚决完成今年任务。要对第四季度污染减排工作进行认真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政策,强化责任追究,切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由发改委要牵头加强发电脱硫电价管理,对运行不正常的火电企业扣除脱硫电价,出台相应的污水垃圾收费政策,运用经济杠杆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环保厅要对今年的重点减排项目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项目按期按质完成;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全力督促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面加快工程进度,并确保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财政厅、环保厅要加强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管理,用好污染减排专项资金,加大资金的使用绩效,切实发挥减排资金对减排工作的推动作用。昆明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滇池治理力度,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其他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省政府从2008年起每年从省财政安排5亿元的资金用于推进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各级政府也要进一步加大基础建设投资投向环保项目尤其是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倾斜力度,加大对污染减排工作的支持。省级主管部门及各相关部门要督促、指导地方政府按期按质的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去年开工的40个污水处理项目及部分今年开工的项目在年底前建成投运,今年年内再新开工建设43个城市污水处理厂,缓解我省当前化学需氧量减排的巨大压力。

  三是由工信委牵头,昆明电监办、省电网公司要进一步加大对火电企业煤炭采购及机组发电的调度监管力度,制定火电机组发电调度工作方案。一方面,各火电企业要加强煤质硫分监测,严格控制采购高硫煤(含硫率高于1.8%)发电,各相关部门要对火电厂的燃煤采购认真监督;另一方面,在第四季度及今后的火电机组调度中,一定要优先选择调度脱硫设施管理较好且运行正常的企业和机组发电。省环保厅要及时掌握各火电企业及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的状况,定期向工信委、昆明电监办和省电网公司通报情况,作为调度机组发电的重要参考指标,做到保障生产和环境保护双赢。

  四是要进一步强化对污染减排项目的管理。一方面,各相关企业尤其是各火电企业,一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减排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完善奖惩制度。加强对减排设施的运行管理,务必保证减排设施正常运行,严禁弄虚作假;另一方面,省环保厅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检查中一经发现并查实企业污染减排设施存在无故不正常运行或者设施不完善导致长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相关软硬件系统及运行数据造假的行为,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相关要求予以严厉处罚,决不姑息。

  五是要认真落实污染减排工作的问责制。污染减排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省政府督查室要尽快牵头组织开展对全省各州市、各重点企业污染减排专项督查工作。对减排工作进展缓慢的州市、建设进度滞后的减排项目和减排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企业将予以通报和重点督察,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负责人要依法实施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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