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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使用再生水 免征水资源费
发布日期:2009/12/11 9:49:12

  今后,江苏市民和单位节约用水可以享受到真正意义上的价格优惠。记者昨从江苏省政府获悉,江苏关于推进节约型城乡建设工作的意见业已出台,根据意见,江苏将加快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加价制度。


  记者了解到,除南京市、无锡市已经采用阶梯水价外,近期已有苏州、常州、扬州、泰州、镇江等多个城市宣布实行阶梯式水价改革。各市在结合自身市情特点的情况下,将南京水价第一级20立方米作为参考,镇江、泰州为25立方米,扬州为22立方米。从南京这两年的实际情况来看,该水价的拟定是基本科学的,每月仅有4%—5%的市民超额用水,达到了提倡节约用水的效果。


  意见还规定,鼓励中水回用,对再生水和污水处理用电实行价格优惠,可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对直接使用再生水的用户免征水资源费,市政绿化及景观使用再生水的同时免征污水处理费。研究制定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定额及超定额加价制度。根据垃圾分类和资源利用方式,制定不同的垃圾收费标准。鼓励江、河、湖、海附近的建筑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水资源费。对太阳能建筑光伏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实施优惠上网电价。鼓励工程项目代建或总承包,合理确定代建费收费标准。


  有关人士还表示,江苏还将重点推进电力、化工、冶金、纺织印染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行动,制定中水、再生水和“零排放”企业减免污水处理费价格政策,实行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和行业产品用水定额管理,落实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和节水评估制度,建立用水效率和效益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加强灌区节水改造,探索建立农业节水补偿机制。开展节水型城市、企业、学校、园区、社区等载体创建活动,推广普及节水技术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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