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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江流域水污染补偿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9/8/14 9:12:00

  交界断面水质超标,上游地区将向省级财政和下游地区缴纳水污染补偿金


  金黔在线讯 7月1日起,省政府在清水江流域试行水污染补偿办法,规定交界断面当月水质实测值如果超过控制目标,上游地区将向省级财政和下游地区财政缴纳水污染补偿资金,补偿资金纳入同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清水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


  这项旨在督促地方政府履行水污染防治职责、改善贵州清水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的举措,由贵州省环保厅、省水利厅、黔南自治州政府、黔东南自治州政府负责实施。根据该办法,清水江流域将设置监测考核断面,断面水质控制目标由省环保厅依据有关规定确定,黔南州、黔东南州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断面当月水质实测值如果超过控制目标,黔南州将向省级财政和黔东南州财政缴纳补偿资金,补偿金由省级财政和黔东南州财政按3:7的比例分配。黔东南州出境断面当月水质实测值如超过控制目标,将向省级财政缴纳补偿资金。补偿资金纳入同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库管理,专项用于清水江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


  按照贵州省水污染物防治的要求和治理成本,清水江流域水污染补偿因子及标准暂定为:总磷600元/吨,氟化物1000元/吨。补偿资金为各单因子补偿资金之和。


  省环保厅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核定的上季度各断面应缴纳补偿资金数额通报省财政厅和黔南州政府、黔东南州政府。有关地方政府应在收到通报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补偿资金。逾期不缴纳,省财政厅可实施划转。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的,省级财政可给予有关地方政府一定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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