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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发布(附政策全文)
发布日期:2017/5/3 6:40:56

  日前,《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7〕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7日


  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陕政发〔2015〕60号)、《陕西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陕政办发〔2017〕17号)精神,大力推进《西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市政办发〔2016〕64号)、《西安市渭河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年)》(市政办发〔2015〕40号)及《关于全面落实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市字〔2017〕11号)工作任务的落实,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年)》等中、省水污染防治要求,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坚持治标向治本转变,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全程监管,通过加快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加强污泥安全处置与综合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等措施,全面完成中、省水污染防治确定的目标任务,进一步提升西安市水环境质量水平。


  (二)具体目标。


  渭河干流西安出境新丰桥断面达到Ⅴ类水质,灞河三郎村断面达到Ⅴ类水质,灞河灞河口断面达到Ⅳ类水质。氵皂河、新河、临河、漕运明渠、幸福渠入渭断面水质化学需氧量年均值达到50毫克/升以内,氨氮年均值达到5毫克/升以内(12月、1月、2月达到8毫克/升以内)。黑河、涝河、沣河等入渭一级支流入渭断面水质达到功能区要求。清河、石川河、泾河等过境河流出境断面水质好于入境断面。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0%和80%,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5%以上,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8%以上,工业园区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0%。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黑河水库水质达到Ⅲ类,渼陂湖主要指标不低于现状水质。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稳步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城镇水污染治理。


  1.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


  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2017年,建成第十二污水处理厂二期、阎良区城东污水处理厂二期、周至县污水处理厂二期、蓝田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及第十一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建成鱼化污水处理厂主体,开工航天基地污水处理厂,完成第五污水处理厂二期、第九污水处理厂三期、常宁新区污水处理厂、临潼市政绿源污水处理厂调试。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0%和80%。


  (1)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0%和80%。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落实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市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西安水务集团,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2)按照职责分工查清“河长制”市级19条河(湖)沿岸污水处理能力缺口及污水处理厂溢流量,并提出解决方案。由市水务局汇总后报告相应河长。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5月


  (3)完成第十二污水处理厂二期调试,污水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浐灞生态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4)完成阎良区城东污水处理厂二期调试,污水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阎良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5)完成周至县污水处理厂二期调试,污水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周至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6)完成蓝田县污水处理厂二期调试,污水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蓝田县政府


  落实单位:西安水务集团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7)建成鱼化污水处理厂主体,具备设备安装条件。


  责任单位:西安水务集团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8)开工航天基地污水处理厂,完成土方施工。


  责任单位:航天基地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9)5月底前完成第五污水处理厂二期(5万吨/日)调试,12月底前完成第五污水处理厂二期全部工程(剩余5万吨/日)调试,污水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西安水务集团


  完成时限:分阶段完成


  (10)完成第九污水处理厂三期调试,污水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长安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6月


  (11)完成常宁新区污水处理厂调试,污水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长安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9月


  (12)完成临潼市政绿源污水处理厂调试,污水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临潼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6月


  (13)完成第十一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污水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国际港务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14)完成白鹿原水生态中心开工建设各项前期工作。


  责任单位:灞桥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15)完成户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前期工作,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户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2.污水管网建设。


  全面截流氵皂河、漕运明渠、幸福渠、太平河、浐河、灞河、临河等污水,完成幸福渠全线明渠段截污工程,开始实施污水处理厂服务区内的雨污分流工程,减少雨水干管旱流。


  (1)2017年,我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牵头单位:市市政局


  落实单位: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部门,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2)按照职责分工查清“河长制”市级19条河(湖)沿线市政管网不完善和雨污混流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报河长办。


  责任单位:市市政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5月


  (3)建成西三环一污三期进厂管道二期工程(大寨路—丰产路)、大环河北侧规划路截污干管工程、华清路截污调水工程、北辰大道截污工程、西部大道污水干管工程、幸福渠截污干管工程6项管网截污工程,解决氵皂河、浐河、灞河溢流问题和漕运明渠、幸福渠拦河截污问题。开始实施氵皂河流域大环河系统雨污分流改造、漕运明渠流域护城河系统雨污分流改造。


  责任单位:市市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水务局,相关区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4)建成航空基地二期共建区排污管线。


  责任单位:航空基地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5)建成户县第二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解决拦河截污问题。


  责任单位:户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4月


  (6)建成泾河工业园区北区污水截污管网。


  责任单位:高陵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6月


  (7)建成周至县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解决拦河截污问题。


  责任单位:周至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9月


  (8)建成长安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解决拦河截污问题。


  责任单位:长安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9月


  (9)建成临潼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解决拦河截污问题。


  责任单位:临潼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9月


  (10)建成国际港务区污水管网,完成辖区雨污分流;建成西航花园至第十一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


  责任单位:国际港务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


  (11)建成蓝田县城区和工业园区污水管网。


  责任单位:蓝田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7月


  3.污泥安全处置与综合利用。


  加快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健全污泥转运管理机制,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


  (1)2017年,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市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实现稳定化、无害化处理,县城、重点镇污水处理厂脱水污泥基本得到妥善处置和利用。我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5%以上。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落实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农林委等部门,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2)建成草滩污泥处置厂(130吨/日),完成西安市污泥处置厂工程主体80%(1000吨/日)。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3)按照规范要求,建成污泥应急堆放点,解决污水处理厂污泥堆放问题。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落实单位: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6月


  (4)建成周至县污水处理厂肥料加工示范工程。


  责任单位:周至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9月


  4.河道污染整治。


  (1)完成《西安市渭河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年)》中渭河西安段干流6个排污口和支流166个排污口整治任务,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


  责任单位: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9月


  (2)对各河流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查和监测,按照职责分工,取缔非法排污口,对不达标的排污口进行达标整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市政局,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9月


  (3)依法对河道两侧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对河道两侧小商小贩进行清理整顿,严禁在河道两侧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污染水体。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4)加强河道垃圾治理,一是加强河道巡查,查处河道垃圾倾倒行为;二是对河道垃圾及时清理,确保河道干净整洁。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5.再生水利用。


  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


  (1)2017年底,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要配套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8%以上。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落实单位: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等部门,西安水务集团,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2)建成凤城九路(朱宏路—张家堡广场)再生水管网等工程。


  责任单位:西安水务集团


  完成时限:2017年9月


  (3)建成市第十二污水处理厂再生水配套管网工程。


  责任单位:浐灞生态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9月


  (4)建成航空基地一期再生水配套管网工程


  责任单位:航空基地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9月


  6.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2017年底前,实现非汛期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落实单位:市建委、市市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二)工业水污染治理。


  1.“10+3”企业取缔。


  向社会公开“10+3”企业已取缔清单,并对取缔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工作总结及取缔清单应报省政府备案。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杜绝不符合产业政策且已关闭的工业企业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落实单位: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等部门,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2.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


  督促各类新建、升级的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开展规划环评,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及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全市12个省级以上、省考工业园区建成运行或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工业园区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0%。


  (1)2017年底前,全市12个省级以上、省考工业园区建成运行或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落实单位:市工信委、市规划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2)工业园区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0%。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落实单位:市水务局等部门,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3.企业退城入园(区)。


  全面排查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石油化工、造纸、印染、钢铁、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等高污染企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高污染企业全部搬迁入园(区)。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落实单位:市环保局等部门,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4.重点行业水污染专项整治。


  (1)制定造纸、有色金属(铅、锌、汞、钒等)、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皂素等)、制革、农药、电镀及加工、果汁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落实单位:市工信委等部门,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2)2017年底前,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皂素行业实施资源回收和节水清洗技术改造。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落实单位:市环保局等部门,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三)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


  1.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按照省上统一部署,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到2017年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化肥利用率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不低于2016年水平。


  牵头单位:市农林委


  落实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2.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牵头单位:市农林委


  落实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部门,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3.加快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


  加快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完成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牵头单位:市建委


  落实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城管局等部门,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4.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1)2017年6月底前,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向社会公布。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牵头单位:市农林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落实单位: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2)建成90个(2015—2017)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完成渭河新三年治理任务。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牵头单位:市农林委


  落实单位: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四)水资源节约保护。


  1.控制用水总量。


  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单,把规模以上重点用水单位纳入国家和地方水资源管理系统,严格监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完成高效节水灌溉年度目标任务。将高耗水产业纳入禁止或限制产业目录。2017年底,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9.46亿立方米以内。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落实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建委、市农林委等部门,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2.严控地下水超采。


  未经批准或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除应急备用和特殊用途用水外,逐步予以关闭。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双控制,完成地下水超采区压采目标,有效涵养和保护地下水资源。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国土局


  落实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农林委等部门,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3.加强城镇节水。


  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设和措施,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或《城市节水评价标准》I级节水要求。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落实单位: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质监局等部门,西安水务集团,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4.提高用水效率。


  开展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明确年度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并按年度实施。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的新增取水许可。将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规划或节水专项规划。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落实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建委等部门,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5.开展生态流量试点。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完善水量调度方案,保障河流生态流量。2017年底前,根据省上统一部署,在渭河流域完成生态流量试点河流清单及相关调查评估报告。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五)水生态环境保护。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严格水源保护区周边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有序开展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与评估,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饮用水水源监控、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供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2%以上。2017年底前,根据省上统一部署,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落实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卫计委、西安水务集团等部门,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2.防治地下水污染。


  (1)石化生产存储、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逐步实施必要的防渗处理。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市城管局等部门,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2)2017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建设。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落实单位: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3.推行排污许可。


  2017年6月底前,完成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年底前,完成《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所涉及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4.建设水环境监测网。


  推进区、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建设,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2017年底前,建成全市水环境监测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5.推行绿色信贷。


  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或机构要加强协作联动,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管部


  落实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金融办等部门,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六)环保新技术示范推广任务。


  1.实施技术指导目录。


  实施《陕西省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提高入选技术示范推广率。因地制宜,选择适用技术,编制我市技术指导目录。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落实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等部门,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2.环保新技术示范推广。


  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污泥资源利用和安全处置等适用技术,推动科技成果共享与转化。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落实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农林委等部门,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七)重点流域污染防治任务。


  完成灞河三郎村、渭河咸阳铁桥、沋河张家庄3个优先控制单元水体达标方案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报省政府备案。逐级分解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逐一排查辖区内污水排放口,并采取措施予以取缔、治理。组织实施《西安市渭河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年)》收官工作。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落实单位:市水务局、市市政局、市农林委、市工信委等部门,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三、保障措施


  (一)夯实主体责任。


  落实河长制,各区县、开发区要制定并落实“一河一策”治理计划,要把水质目标落实到每一条支流、每一个辖区、每一个断面,把治污措施和项目落实到各污染点源、排污单位和负责人。各区县、开发区要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制定辖区实施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实施方案应对标水质目标,量化重点工作,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完善保障措施。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督办。


  (二)强化调度通报。


  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要求,对《西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工作制定(电子)台账。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有关部门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上季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市环保局汇总后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有关部门于12月10日前编写年度自查报告报市环保局。


  (三)加强执法监管。


  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企事业单位涉水环保设施、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企业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进行检查,通过案件通报、移送司法的措施,切实解决各级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特别恶劣的环境问题。


  (四)严格考核问责。


  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市政府与有关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依据考核追究责任,对未完成年度任务的,要约谈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未完成地表水年度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项目。


  西咸新区对标省上要求,并结合本方案制定辖区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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