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行业信息 | 国外行业信息 | 国内政策 | 行业技术 | 企业动态 | 展会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国内政策 > 山东:破坏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将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破坏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将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发布日期:2009/8/17 9:15:37

    山东省政府日前颁布的《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破坏水源或影响水源水质的行为逾期不改正,将被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山东还规定,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挖沙、爆破;禁止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禁止修建构筑物;禁止堆放垃圾、粪便以及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办法,供水单位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据了解,《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本站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电话:010-88372272 E-mail:1915838305@qq.com
最新资讯
上海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参与项目荣获202
锚定“十五五”水务蓝图,全方位推动北京水
云南省持续强化河湖保护治理 六大水系水环
《兰州市整县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印
甘肃构建系统化河湖管护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2026年第二批"两重
中建发展水环境治理课题入选国家级科技重大
深圳市观澜河口调蓄池初小雨处理设施水质提
第十届电子行业水处理与循环利用技术研讨会
云南六大水系水环境质量稳中有升,重点高原
热点资讯排行
1澳大利亚悉尼多个饮用水集水区检出“永久性
2IE expo China 2025第二
3第26届中国环博会——国际退役动力电池、
4阳泉市财政局下达省级补助资金 支持城镇排
5第26届中国环博会——国际沼气与农业废弃
6西安建大科研团队在污水管道治理领域研究取
7解锁循环经济密码,开启产业黄金市场 第2
82025中国城市水环境与水生态发展大会在
9从“卡脖子”到“金钥匙” 大连开展入海河
102025全国水科技大会共谋水业创新发展新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Copyright © 2000-2022 www.c-wat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水工业网互联网站 经营证许可证编号:京ICP备2022032253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2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