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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起山西实行水资源费征收新标准
发布日期:2009/1/12 15:40:11
自2009年1月1日起,山西省开始实行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新标准规定征收范围内的水资源费全面提高,其中幅度最大的是将地下水超采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原来的1.2元提高到3元,超采区和非超采区水资源费标准差别幅度由原来的20%提高到50%。这一新规充分显示了山西省遏制地下水超采趋势的决心。据了解,2007年9月1日,山西省已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范围进行了调整,这次启用新标准是时隔16个月之后的再次调整。

 

    2008年12月30日,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发出《关于促进节约用水 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决定于2009年1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新标准规定,在维持现行水资源费征收范围不变的基础上,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自备水源一般用途取用水,地表水和地下水分别由原来的每立方米0.5元和1元提高到1元和2元,地下水超采区由1.2元提高到3元。《通知》还规定城镇公共供水和水利工程供水供工业、商业、经营服务业,地表水、地下水分别由原来的每立方米0.25和0.5元提高到0.50元和1元(地下水超采区由0.6元提高到1.5元)。《通知》还大幅度提高了采矿排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规定排水量每立方米征收1.2元的水资源费,对没有安装排水计量设施的采矿企业,按照开采吨矿石或原煤3.00元计征水资源费。

 

    《通知》针对城镇公共供水和水利工程供水水资源费不易操作的问题,规定在最终供水环节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征收水资源费。针对现行标准对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差别水资源政策不易操作的弊端,《通知》还对差别水资源费征收对象和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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